一、勞保年金制度之必要性:
1.台灣已進入高齡化社會,2006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佔10%,預估至2019年約佔15%,如何因應人口
老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所帶來之長期經濟生活保障議題,已成為勞動政策不可忽視的一環。
2.現行勞保老年給付係一次給付,容易因通貨膨脹而貶值或投資不當而耗盡,無法確保勞工及其遺屬
長期生活。
3.依據內政部統計,60歲以後平均餘命22年,而96年老年給付之平均給付金額僅107萬餘元,不足以
保障老年活所需。
4.91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及95年經濟永續發展會議之結論,均將建立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列為共同意
見,其他歐美國家實施年金制度也已有近百年歷史。
二、勞保年金制度之特色:
1.年金之選擇性:
A.採年金與一次金雙軌並行。
B.勞保年金實施前只要有保險年資者,勞工或其遺屬可以選擇一次金或年金。
2.保障完整性:勞保年資與國民年金年資可合併,但與公保、軍保不得合併,且勞保年金、國民年金
以及失能年金得以互相轉銜。
三、勞保年金老年給付之條件:
1.勞保年金實施前有勞保年資者,可以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給付。
2.勞保年金老年給付條件為年滿60歲且年資15年;若年資未滿15年或未滿60歲申請老年給付,只能
選擇一次金。
3.老年給付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機制:因應人口老化,請領年齡於施行起第10年提高1歲,其後每2年
提高1歲至65歲。
4.老年年金給付標準:
A.3000+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0.775%
B.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
勞保局會自動選擇對被保險人最有利的計算方式申請
◎平均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多者,選擇B式較有利。
5.展延老年年金(增額年金):符合年年金請領條件(60歲且年資15年)而延後請領者,每延後1年,依
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
6.減額年金:未符合年金請領條件(60歲且年資15年)而提前請領者,須選擇一次金或依年金給付標
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給4%,最多減給20%。
7.勞保年金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以最高5年(最高60個月)之月投保薪資平均之。
四、失能年金:
1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可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;其他符合失能標準者,仍依現行規定發給
一次金。
2.給付標準:平均投保薪資×年資×1.55%,不足4000元者,發給4000元;有配偶或子女者,另加發眷
屬補助,每1人加發25%,最多加發50%。(眷屬須符合下列條件)
3.眷屬補助條件:
A.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。
B.未滿55歲,無謀生能力者。
C.未滿55歲,扶養下列子女者(a.未滿20歲者 b.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c.25歲以下在學,且每月
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)。
D.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。
五、遺屬年金:
1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,遺屬得請領現制老年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
年金之差額,且無請領條件限制。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,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。
2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在領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,遺屬得請領現制老年給付一次金扣除已領
年金之差額,且無請領條件限制。遺屬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者,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。
3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且年資滿15年,並已符合現制老年給付條件,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
亡,遺屬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(無請領條件限制)或遺屬年金(有條件限制)。
4.遺屬年金之順位:配偶及子女→父母→祖父母→孫子女→兄弟姐妹
5.遺屬年金請領條件:
A.配偶及子女:
a.年滿55歲,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者。
b.未滿55歲,無謀生能力者。
c.未滿55歲,扶養下列子女者(a.未滿20歲者 b.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 c.25歲以下在學,且
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)。
d.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。
B.父母: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。
C.祖父母:年滿55歲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。
D.孫子女:
a.未滿20歲者
b.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
c.25歲以下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
E.兄弟姐妹:
a.未滿20歲者
b.年滿20歲而無謀生能力
c.25歲以下在學,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者
勞保年金退休年齡
民國98年~106年,退休年齡為60歲。
民國107年~108年,退休年齡為61歲。
民國109年~110年,退休年齡為62歲。
民國111年~112年,退休年齡為63歲。
民國113年~114年,退休年齡為64歲。
民國115年以後,退休年齡為65歲。
相關資料:
1.勞保年金給付介紹
資料來源:勞保局
留言列表